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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,依下列規定辦理: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2.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,於屆滿三年後,勞工得終止契約。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未滿三個月,看來是不用預先告知的,所以樓主您當天說走就走是OK的,我個人建議不要一上班就提,也不要快下班再說,最好是中午上班後的10分鐘~半小時內去和主管說,要交接的資料可以先在早上準備好,這樣下午也還有幾個小時可以作交接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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